本院在执行(2022)辽0422执801号、(2022)辽0422执802号、(2023)辽0422执355号、(2025)辽0422执36号四件执行案件中,现被执行人王秀全未履行标的金额30万元及利息。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,为有效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,切实维护司法权威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六十六条;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一条、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,查找被执行人王秀全(男,55岁,1970年7月17日出生,满族,户籍地址清原满族自治县敖家堡乡于家堡村 29 号)可执行财产。
所提供线索若真实有效,使案件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,本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的承诺,向提供线索者支付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0%,多个举报、提供相同线索的,奖励最先提供者。本院将对提供线索者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。
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悬赏金奖励:1.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;2.财产线索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,或被执行人已经申报的;3.有关人员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;4.其他依法不予发放悬赏金情形的。
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改于2025年08月25日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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